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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时摔成腰椎粉粹性骨折才发现了自己的东家不是美团

时间:2024-07-11 02:38:55 文章来源:开云官网登录平台

  “目前,王立友(化名)已经出院,正在等待二次手术。但是因为他的受伤部位很特殊,位于大腿根部和腰结合部,医生说有几率存在后期隐患和后遗症,有30%可能性股骨头坏死。”王立友的代理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逢燕在接受《方圆》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

  王立友平时以美团外卖送餐员的身份送餐,2016年8月4日在河南郑州地区送餐时不慎摔伤,由此引发了和经营美团外卖业务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河南省老兵快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快跑公司”)的一系列劳动争议。

  “王立友身体面临的风险随时有可能发生,但他的工伤认定程序仍然在进行中,赔偿金额也不好确定。”苗逢燕说。此时,距离王立友摔伤已接近两年时间。

  王立友是1984年生人,出生在河南平顶山的一个农村,家庭条件并不好。近年来,美团外卖业务悄然在郑州兴起,始终没稳定工作的王立友决定尝试一下这个新兴行业。

  2016年7月的一天,王立友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招聘美团骑手,上班时间10:00-14:00,17:30-22:00,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中午或全天参加工作。工资结算方式为按单计薪,月结,中午兼职月收入可达2000-3000元以上,全天工作,月收入正常4000-8000元,多劳多得上不封顶。

  2016年7月13日,王立友成功应聘美团外卖,成为了一名外卖骑手。工作站点是美团外卖帝湖站,该站点门面上有“美团外卖美团专送站点”字样的广告牌。其领到的工作牌、工作服、头盔和送餐箱上有“美团外卖”和“美团专送”的字样。平时的工作就是在美团外卖的APP上注册信息,并通过该APP接收订单和完成订单,平台会根据服务网点随机派单,接单后从商家取餐后送到客户家中。

  按单计酬,每单5元,如果有五星好评,每单额外奖励2元。没有基本工资没有底薪,更没有社会保险。在许多人眼里并不怎么样的工作,却是王立友全部的生活来源,他也觉得,只要送餐送的数量越多,得到的劳动报酬就越多。

  然而工作还不到一个月,意外发生了。2016年8月4日,王立友在郑州烈士陵园附近送餐途中骑摩托不慎摔倒受伤,腰椎附近粉粹性骨折。送到医院后,治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由于王立友家中条件困难,王立友当月工资为2194元,想让美团方面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美团却一直不肯垫付。当时情况危急,王立友急需手术治疗,他的家属只好拨打媒体热线寻求帮助。

  得到消息后,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对王立友进行了法律援助。按照劳动案件仲裁前置的解决方法,王立友以要求确认其与三快科技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时,一个名为老兵快跑的公司到庭后,大家才知道,在王立友和美团外卖之间,还有这么一个中间公司。根据老兵快跑公司官网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1日。2015年6月,公司与美团外卖达成战略合作,转型为专业餐饮外卖配送公司,成为美团外卖在郑州的主要合作配送商。时至2017年9月,公司外卖配送员1500余人,日单量突破3万单。

  原来,王立友在应聘的时候,发布招聘信息的是老兵快跑公司,招聘的职位是美团外卖骑手。仲裁委综合当时的证据裁决确认,王立友自2016年7月13日与三快科技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苗逢燕和记者说,因为王立友当时应聘的就是美团外卖骑手,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也是美团外卖的,体检报告也合格,现有工牌“美团外卖骑手王立友”、工具箱、头盔、服饰均为美团外卖。根据其美团工作牌、工作服等与美团相关证据,以及劳动部出台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足以确认当事人与三快的劳动关系,所以仲裁时认定了存在劳动关系。

  正当王立友认为能由三快科技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时,三快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两者劳动关系不存在。海淀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时,三快科技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王立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为:我公司与老兵快跑公司签订《美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约定由老兵快跑公司派员工做外卖配送工作,王立友作为外卖配送人员,与老兵快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快科技公司主张为了运营美团外卖品牌的需要,其规定工作服、头盔和送餐箱使用统一样式,由合作商老兵快跑公司自行定制;同时根据《美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的约定,由老兵快跑公司自行招募人员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外卖配送人员与其无关。

  王立友的律师辩称,王立友应聘和工作的时候,都不知道老兵快跑此公司,并且他的工作牌、工作服和工作内容都显示其工作单位为经营美团的三快科技公司,不同意三快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兵快跑公司则表示,公司与王立友是劳务关系。公司为王立友等外卖配送人员提供送餐平台并进行培训,外卖配送人员自己接订单,按单计酬。王立友受伤后,一直由公司垫付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

  2017年12月8日,海淀区法院认定:2015年11月1日三快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甲方)与老兵快跑公司(乙方)签订《美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外卖配送服务,配送服务区域为河南省范围内,协议有效期自系统账号开通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该协议第6.13条约定:“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员工在配送过程中出现任意的毛病,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侵权,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6.14条约定:“乙方保证仅由乙方配送员工对用户进行配送服务,不擅自委托第三人进行配送,并保证向用户更好的提供良好的配送服务,亦维护甲方平台的品牌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2016年7月13日王立友开始在郑州市的帝湖商圈从事美团外卖的配送工作。2016年8月4日下午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受伤,老兵快跑公司垫付了王立友在医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

  海淀区法院认为,三快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经营美团外卖业务,对外使用印有“美团外卖”和“美团专送”字样的统一样式的工作服、头盔、送餐箱等,符合品牌建设和品牌推广的需要。王立友作为美团外卖的配送人员,自然可以领到这些工作装备,但不能据此就得出其与三快科技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的必然结论。

  要确认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出发,即劳动者与企业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来管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根据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三快科技公司将河南省范围内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委托给老兵快跑公司,由老兵快跑公司的员工做配送服务,三快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发布在网络上的招聘信息也显示,老兵快跑公司是以其自身名义对外招聘的外卖配送人员,故王立友与三快科技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同时,王立友每天到美团外卖郑州帝湖站集合,接受该站点的服务文明用语教育等培训和管理,并由该站点的站长支付2016年7月的工资,而该站点是老兵快跑公司下属站点。

  按《美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的约定,三快科技公司只是向老兵快跑公司结算外卖配送服务费,从未向站点的外卖配送人员直接结算过工资。所以,海淀区法院判决认为,王立友与三快科技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确认王立友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下来后,因为北京郑州有一定距离,王立友在时间上也拖不起,不想耽误二次手术,需要费用进一步治疗,就没有上诉。”苗逢燕说,所以他们就在郑州仲裁委要求确认王立友与老兵快跑的劳动关系。仲裁时,老兵快跑公司承认王立友是其用工人员,但主张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很大。在劳务关系中,受伤按照过错责任划分,根据过错程度确认赔偿。劳动关系,只要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用人单位都是无条件要赔偿。”苗逢燕说,最后仲裁委确认两者是劳动关系,老兵快跑公司也确认了。

  在苗逢燕看来,老兵快跑公司在招聘中没有向王立友披露这一事实,王立友本人也确实不知情,原本招聘时就应该告知其是与美团合作的公司,劳动者是接受老兵快跑管理、接受其劳动安排。现在王立友正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病情存在股骨头坏死和后期隐患等风险,这个程序要消耗很长的时间,很可能要两三年。

  因此,苗逢燕提醒,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最好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及劳动关系就确认了。平时的日常工作服、工字牌、工资收入形式和备注(工资),可证明劳动关系,广大外卖骑手都要注意保留证据。这起案件发生后,老兵快跑公司用工规范了很多,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工亡情况。

  海淀区法院法官龚莉婷向《方圆》记者介绍,2015年,海淀区法院仅审理了11件互联网APP平台争议类案件;2016年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2倍多,达到38件;2017年稍有减少,受理案件数量为22件。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此类案件已经受理了6件,已超去年同期案件受理数量。同时,海淀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互联网APP平台争议案件,很少涉及高新技术行业或是传统制造业,而是集中出现在快递、餐饮、网约车等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从海淀区法院2015年以来案件审理的情况看,涉互联网APP平台案件的实际审理时间普遍较长。” 龚莉婷认为,一方面,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繁杂,大多数平台从业者举证能力较弱,仅持有银行对账单,无法获取交易对手方信息;另一方面,诉讼之初,平台从业者并不知道互联网APP平台的全称,大多是借助工商查询系统,以平台关键词检索结果确定诉讼对象,也常有涉诉平台将派单安排、接单处理、报酬支付、投诉处理分散至不同主体的现象,这就一定要通过追加主体来查明法律关系;此外,法院追加的部分平台运营方可能出于种种原因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为法院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

  根据统计,海淀区法院2015年以来涉网络站点平台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案率约为47.3%,撤诉结案率约为49.1%,调解结案率约为1.8%,另有约占1.8%的案件以其他裁定的方式结案。

  龚莉婷表示,结案方式多元化的背后,主要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在诉至法院之前,对该类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等问题缺乏必要了解,在法官释明诉讼风险之后选择撤诉,或是部分当事人诉讼时仍然在职,认为诉讼程序烦琐,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过高,主动撤回起诉;一些当事人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还有近半数的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无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苗逢燕认为,找准了“东家”,既有利于从业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便于从业者在造成他人权利伤害时的责任分担。

  一般而言,如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则应由平台经营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认定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法理,平台经营者对外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从业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向从业者追偿。

  在龚莉婷看来,目前,更多的APP平台在设计之初,会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并且引入平台关联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进行外包,像王立友这样只知平台不识公司的从业者不在少数。

  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用工,将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工资支付主体、技术平台开发主体分散,这也是现行互联网公司在用工形式中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

  平台背后的经营模式复杂多变,所以,作为新型从业者,都要擦亮眼睛,保存好证据,避免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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